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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哺乳假多久不享受年假
释义
    本文探讨了哺乳假和带薪年休假的关系。哺乳假是为了保护生育妇女和婴儿的权益,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为她们提供的一种法定假期。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但是,女职工休了哺乳假之后,是否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对不
    法律分析
    哺乳假是为了保护生育妇女和婴儿的权益,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为她们提供的一种法定假期。《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而女职工休了哺乳假之后,是否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对此,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对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是:“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争议焦点在于:已休过哺乳假的女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所以说,女职工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显然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也就是说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未被列入带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假与带薪年休假可以抵充,并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拓展延伸
    哺乳假与年假是两种不同的假期类型,在相关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哺乳假是指在婴儿满1周岁时,母亲可以享受1个月的产假。年假是指单位规定的员工每年可享受的带薪假期,一般为12天至20天。
    在哺乳假和年假的关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因生育享受产假期间,可以照常获得单位规定的年假。但是,年假期间不享受产假期间的产假待遇。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为哺乳期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哺乳条件,包括提供哺乳室等设施。
    在实际操作中,哺乳假和年假的关系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影响。因此,在享受假期时,员工应当了解自己所属单位的政策和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女职工在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可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但已休过哺乳假的女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女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假与带薪年休假可以抵充,并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t第七条\t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法(2018-12-29)\t第六十二条\t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12-14)\t第三条\t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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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