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城市二手房交易“后遗症”须知 |
释义 | 二手房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可能会因为水、电、燃气费用以及户口迁移等问题而发生争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买卖双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结清水表账单,以免发生滞纳金问题;其次,告知电表情况,确保交房时电表正常;接着,办理天然气过户手续,保留电费上月账单;此外,结清网费和电话费,并协助有线电视过户。最后,买卖双方需在交房前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二手房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常因水、电、燃气费用以及户口迁移等问题而发生争执。要扫除这些二手房交易的“后遗症”,买卖双方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结清水表账单 不论谁使用,自来水公司都规定,逾期未交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如经30日未缴后,停止供水。所以交房前,一定问清楚是否付清水费。 2、告知电表情况 交房时,买房要查验电表是否有移动、改装、线路走向是否正常等,同时保留电费上月账单。 3、天然气过户 买卖双方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写明房价已包含天燃气费,急双方身份证到天然气部分办理过户手续。 4、结清网费和电话费 交房前到电信部门办理截止到交房日的账单,一并结清后,办理过户手续。 5、协助有线电视过户 双方可携有线电视收费凭证和有线电视凭证到房屋所在的街道有线电视站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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