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能够准许双方离婚。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单纯分居两年一般不认定为感情破裂。《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才是离婚的依据,分居并不是必要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