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 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一)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二、仲裁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仲裁庭出具鉴定决定书(工程造价、资产评估、会计事务三类)。 2、本会组织双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鉴定事项授权代理人)确定鉴定机构,通知鉴定机构现场与双方当事人自行商洽鉴定事项(包括鉴定费用、鉴定时间、鉴定材料如何提交以及提交期限等)。 鉴定机构根据三方达成的意见作好现场笔录,三方(双方当事人须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在签订鉴定合同时明确约定。 3、在与当事人签订鉴定合同前,鉴定机构对鉴定决定书中的鉴定事项有不明确的问题,需要与仲裁庭沟通的,应当及时提出。 4、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签订双方(三方)合同,原件1份送本会备案。 5、本会按照仲裁庭鉴定决定书中的鉴定事项,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 6、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真实性进行确认(质证): (一)双方当事人认可的鉴定材料,由鉴定机构制作工作记录并三方签字; (二)双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亦无法决定是否采用的,由鉴定机构书面申请仲裁庭质证(申请中简要说明质证理由,以及需要质证的材料清单)。 7、需要现场勘验的,由鉴定机构确定时间,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应当对现场勘验结论制作工作记录,并三方签字确认。 如当事人不签字确认,鉴定机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其不予签字理 由(或由当事人在工作记录中注明理由)。 8、鉴定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鉴定材料、现场勘验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参考行业惯例,按照双方(三方)鉴定合同的约定,出具鉴定报告。在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前,应当出具鉴定初稿(征求意见书)。如本会鉴定决定书中未明确对鉴定初稿的回复期限,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初稿中明确当事人的书面回复期限。(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机构(本会)可以将对方当事人书面回复转交另一方当事人。) 9、鉴定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初稿的异议出具书面回复,或者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回复。现场回复,鉴定机构应当作好工作记录,并三方签字确认。 鉴定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回复情况,也可以出具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10、鉴定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回复意见,出具正式鉴定报告,由本会转交双方当事人。 11、仲裁庭开庭审理,要求鉴定机构出庭质证的,鉴定机构具有司法资质的相关鉴定工作人员应当出庭质证。 12、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与仲裁庭沟通的,请及时与本会负责鉴定事务工作的工作人员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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