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见言词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言词证据 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从以上内容看出,我们可以看出鉴定意见是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 二、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鉴定意见言词证据的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以下简称为两个证据规则),这两个证据规定增加了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审查判断规则,《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着重从十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3、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5、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6、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2012年0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