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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工会委员会属于什么性质?
释义
    仲裁委员会属于什么性质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办)。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基层工会怎样选举工会委员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工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仲裁委员会属于什么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民间组织,它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各种仲裁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按照我国《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本质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无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都是群众。他们有的是兼职从事调解工作,有的是专职从事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一种身份,那就是一名群众代表。他们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而是受群众之托化解群众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换言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由普通群众组成的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不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其次,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是民间纠纷,主要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这些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处分的,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需要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介入就能够予以妥善解决。这里的群众性,也体现为非行政性、非司法性。第三,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人民调解员没有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权力,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了他们是否接受调解、能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怎样的协议。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具有平等主体地位,是民间的第三方角色,发挥的是促成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化解纠纷、达成协议的作用。第四,人民调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上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以及道德、舆论的约束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不拥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调解协议在未通过司法确认之前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许多地方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如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特定行业(如大型商场、医疗单位)和相邻地区(如城乡结合部、相邻行政边界)建立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就近就地化解了大量消费纠纷、医患纠纷、边界纠纷等复杂、疑难纠纷。这些调解组织有的是由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倡导设立的,有的是由乡镇、街道组织设立的,体现了行业特点和专业要求,但在性质上仍未偏离人民群众自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该内容由 游潘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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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0: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