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哺乳期职工的上班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且应当在每天的劳动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