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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形
释义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一、回避的方式有几种
    回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遇有民事诉讼法等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主动不参加对案件的审理或任务的执行。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的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结合起来,有利于促使回避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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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1: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