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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程序
释义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一、一般法官是什么情况需要回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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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