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单位回避制度是怎样的? |
释义 | 刑事案件单位回避制度是和案件有关联影响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人员或者企业机构组织等,应该回避,不能参与到案件中来。因为法律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准则。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自古代以来便存在,只是现代法律将其明确规定到法律条例中来。根据近现代西方历史中的思想,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幸福的权利,那么自然每个人也应当享有司法公正的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也很广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参与案件各个环节的公职人员,诸如法官、警察甚至记录人员等,所有可能会妨碍影响到判决公正的人员都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实行的目的 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这是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最与案件有关的一些人员,重要的作用。公检法人员只有在全面了解到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才能依法审理和审判案件。犯罪者应得到应有的惩罚和付出相应的代价。无罪的人不应该被误判,还无罪者清白之身。司法机关的人员应当秉持此原则,在掌握全面真是的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冷静客观的司法判断。但是如果有与案件的关联的司法人员或与案件人员有着某种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处于自身的情感和利益诉求,就很有可能对案件造成误判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能够让相关人员及时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对于律师是回避主体吗 不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回避的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规定》就除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外人员的回避,作了特别规定。尽管总体而言,从历史上看,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非常严格,而且比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还要严格一些,但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运作中,这里的回避主体规定尚未能够实现其初衷,在一些程序中,回避制度要么是消极的漠视,要么是积极、坚决的不执行,致使制度形同虚设。下面笔者将对现行回避制度的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作如下分析: 第一,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离任回避。 第三,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回避。 第四,回避主体中的审判人员。 第五,程序回避。 第六,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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