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是:人员总体数量偏少,无条件容纳房产、林业部门按要求必须移送的纸质资料的人员保障不足。协调配合乏力,档案管理欠缺。系统运行不稳定,技术保障欠缺。社会理解不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