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没还钱,担保人该还钱吗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有责任在主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并偿还借款。但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已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分析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担保人是否有责任偿还借款? 根据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不同的判断,根据《民法典》当中的规定保证是分为一般的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之下,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债务到期之后,不履行合同当中的内容,是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借款人没还钱,担保人是需要还钱的。如果借款人确实是没有办法偿还债务的话,那么担保人是需要帮忙还款的。但是如果是连带保证的话,只要是还款期限一过,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如果借款人不还款的话,那么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的。 拓展延伸 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其中包括了担保责任范围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担保人可以就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主张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意味着担保责任范围的确是明确的,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进行任何约定,那么担保责任范围就默认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 担保责任范围的规定,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担保责任范围不明确,可能会导致担保人承担过大的担保责任,而债务人则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障。因此,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对担保责任范围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担保人有责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不同的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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