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签订的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前者需确保债务人无法偿还才代偿,后者则可直接要求代偿,并获得代位追偿权。担保人需承担的责任取决于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签订的是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债权人才能要求担保人代偿。如果签订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在债务逾期后直接要求担保人代偿担保的额度。担保人代偿后,可以获得代位追偿权,向债务人追偿代偿的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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