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概述 |
释义 |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勘察是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文件。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也就是说,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不得从事勘察工作,勘察单位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勘察工作。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少见,大部分情况是因为发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付勘察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要点是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1)勘察单位无勘察资质、超越资质或者借用资质;(2)应招标而未招标;(3)中标无效;(4)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 如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效,但勘察单位已经完成了勘察任务,并且勘察工作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勘察单位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工艺、土建、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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