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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赔偿工程质量的标准是:如果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的,可修复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如果不可修复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并可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一、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方承担;
    7、人员伤亡由其所在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8、施工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9、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三、错误需要乙方付工程款吗
    因为工程款与质量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款项,乙方施工完毕后如果经过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那么甲方应该支付工程款。至于工程质量问题,属于甲方另行主张的权利。何况经过了竣工验收的工程,乙方承担的是质量问题的修复责任;交付的工程,乙方只对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这些都需要甲方证明。如果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也没有交付,甲方扣款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或者属于支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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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