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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概述
释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共分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生效,废止了2003年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予以废止。
    拓展延伸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的详细解释和说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解读这些规定有助于各方了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公正、透明、合法的处罚实施。其中,立案阶段涉及案件受理、立案审查等程序;调查取证阶段包括调查、取证、听证等程序;听证阶段则是当事人提供陈述和辩护的机会;最后,处罚决定阶段是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决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有助于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结语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详细说明了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的规定,确保了处罚的公正、透明和合法实施。该解读对于各方了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食品药品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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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