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之前提前还款,需要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可以与贷款人协商,达成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协议,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如变卖抵押物或质押物。但需注意,根据协议或法定程序得到的贷款人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借款本息、担保物品实现的费用以及担保人为实现债权付出的费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担保人不得拒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需要变卖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依法进行变卖,得到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借款本息、担保物品实现的费用,以及担保人为实现债权付出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