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后医保卡里的钱应该怎么取出来? |
释义 | 医保卡里的钱不能取出来,只能用于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 但是以下三种情况下,医保卡里的钱可以支取使用: 1.医保卡使用终止:如参保人死亡,亲属可凭死亡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 2.参保人移民: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 3.异地转移:在当地参保后,可把医保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 离职后医保可以自己缴纳,自己续交的方式一般是到医保所在地的社保局去办理自缴的手续,具体的操作方式需要到当地的社保局咨询。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医保中断,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法律依据: 《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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