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焦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
释义 |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鉴定的。不同的身体部位,鉴定标准不同。例如一级伤残程度包括: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一、伤残几级最严重 1、一级伤残最严重,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它根据人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就会有不同的伤残等级,且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二种情形:《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一级伤残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imal/L(8mg/dL)。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级伤残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一二级工伤级别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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