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深圳市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 在深圳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990元/月; 在深圳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297元/月。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