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裁定能否申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裁定可以申诉,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变更、自然资源决定、经营自主权侵犯、农业承包合同变更、违法集资、未办理证书审批登记、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发放抚恤金等,以及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结语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情形包括: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符合法定条件却未获得证书或审批登记、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权利职责却未依法履行、申请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却未依法发放、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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