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级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是否要报上级检察院审查?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需要。检察院的抗诉程序一般是这个样子:提出抗诉的时间是,刑事案件是在上诉期(十天)之内,民事案件是在判决生效之后。比方说基层检察院认为对基层法院的判决应当提出抗诉,会形成材料,上报到市检察院,市检审查后认为应当提出抗诉,会制作抗诉书,加盖市检察院的公章,向基层法院的上级,即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递交后,刑事案件会在中院二审。民事案件的话,中级法院会做出裁定,裁定原审民事判决中止执行,依法再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加盖中院公章,署中院院长之名。刑事案件抗诉,市检一般会派员直接出庭支持抗诉。民事案件中,中院指令基层法院再审的,市检一般不派人,指令基层检察院派员出庭,原审原被告都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检察院的作用只是宣读抗诉书,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不得向检察官提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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