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的电子签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本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 法律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目前,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政府部门实施一些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以及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等,这些也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样需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再另外单独制定法律。基于这些情况,本法的适用范围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即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法律委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法。” 一、公司电子版劳务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电子版有效吗? 合同电子版签字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