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释放证明不一定要交到本地的派出所。释放证明是拘役到期后,拘留所开具的到期证明,应由本人保留。如果当地派出所需要,可以另复一份上交。释放证明是指劳改机关、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按规定释放人犯时出具的证明。被释放者获得人身自由的合法凭证。 释放被羁押的人的根据具体如下: (一)拘役或有期徒刑已执行完毕的; (二)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三)假释的; (四)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 (五)诉讼过程中继续羁押无法律根据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刑满释放后定期配合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帮教工作,汇报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如有困难,请向工作人员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