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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者因轻信中介内部房源被骗,询问中介承担责任问题
释义
    买房者轻信“内部房源”被诈骗,房产中介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还佣金和意向金,并赔偿损失。律师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居间活动中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审核,承担交易安全保障责任。因此,中介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买房者轻信内部房源被骗中介要不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购房者请求返还佣金、意向金并赔偿损失
    前些日子,上海市的何女士经一“牵线”的房产中介介绍,遂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表示欲买某热销楼盘的商品房,经某房产公司联系介绍,尤某以帮忙认购该楼盘“内部房源”的名义,收取了何女士10万元购房意向金,最后,何女士共计花了30多万元拿到一张假的订房确认单,行骗者无力退还,何女士将“牵线”的房产中介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中介公司全额返还佣金3万元、意向金10万元,并按责任比例赔偿何女士10万元。
    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民事返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3万元佣金、10万元意向金,虽于刑事判决中先行确认了尤某的刑事退赃义务,但某房产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亦应当承担民事返还义务。对于何女士支付20万元“办事费”遭受的损失,鉴于某房产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中介机构,面对尤某提供的虚假《客户订房确认单》,理应具备比普通购房者更强的鉴别意识与能力,但其在未经核查程序的情况下,即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报酬,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对于尤某欺诈目标的实现负有重大过失责任。而何女士本人意欲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涉案小区的购房资格,自身也存在明显过。据此,判令某房产公司向何女士返还佣金3万元,返还意向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
    律师说法:买房者轻信“内部房源”被诈骗房产中介承担连带责任
    在该起案件中,尤某系以虚构内部房源的欺诈方式获得了某房产公司与何女士的同意,介入了某房产公司对何女士的居间活动,承诺为何女士取得涉案小区的房屋认购资格。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而言,属于以欺诈方式介入居间合同服务,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受托的专业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在居间活动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委托人尽到勤勉、谨慎的调查、审核义务,承担相应的交易安全保障责任。因此,某房产中介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结语
    买房者轻信内部房源被诈骗,房产中介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案中,尤某以虚构内部房源的手段骗取了何女士的信任,某房产公司作为受托的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居间活动中履行勤勉、谨慎的审核义务,提供交易安全保障。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返还佣金和意向金,并赔偿损失,认定其作为连带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返还义务。买房者应保持警惕,房产中介也应加强审核,共同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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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