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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1995年4月24日,徐先生和张先生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徐先生将其一处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并要求张先生于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房屋价款。然而,张某还没给徐某交钱后,徐某仍住在房子里。2009年,因城建拆迁,张某获得安置补偿款67008元。徐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责令张某返还拆迁补偿款67008元。本案的焦点是张某与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内容,买卖双方已办理产
    法律分析
    1995年4月24日,徐先生和张先生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徐先生将其一处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并要求张先生于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房屋价款。当日,张某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等事宜。张某还没给徐某交钱后,徐某仍住在房子里。2009年,因城建拆迁,张某获得安置补偿款67008元。徐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责令张某返还拆迁补偿款67008元。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张某与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是以转让不动产权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买受人有向出卖人交付购房款的义务,出卖人有转让房地产权利的义务,并在法定期限内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本案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双方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买受人未履行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方的对价支付义务,上述特征表明,原告与被告虽然在合同形式上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但并不存在真正的售房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不真实意思表示的合谋。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表意者与相对人约定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即双方有意识的不真实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本案中,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买卖双方都是虚假表示已办妥房屋过户手续,这其中隐藏着买卖双方的意图。因此,买卖双方均为无效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主张,争议房屋应归其所有,但由于争议房屋已被拆除并已转为拆迁补偿,确认所有权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房屋拆迁获得的利益应由原告享有。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徐×龙拆迁补偿款67008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此规定,如果徐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那么该合同无效。
    在此情况下,徐先生和张先生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或者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怀疑自己或他人遭受了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结语
    本案例中,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虚假表示,因此该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均为无效法律行为,房屋拆迁获得的利益应由原告享有。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徐×龙拆迁补偿款67008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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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