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质证意见什么时候提交 |
释义 | 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所聘请,通过自己的质证意见,使得法官对鉴定意见产生怀疑从而不予采纳的某方面专业或经验丰富的人。无论是在民诉还是刑诉中,专家辅助人都不是客观中立的,其诉讼地位就相当于一方当事人的证人。 专家辅助人又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指在某一专业领域方面具有专门的知识或经验,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就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 就诉讼地位而言,“专家辅助人”是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他们都不是客观中立的,其诉讼地位就相当于一方当事人的证人。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只有侦查机关和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聘请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无权决定是否聘请鉴定人,只能申请补充鉴定或重复鉴定。但对于是否聘请 “专家辅助人”,可以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行决定并申请法庭通知其出庭。在我国当前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鉴定意见等具有专业问题存在质疑时,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专业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作用,集中体现在出庭质证的过程中。它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为维护聘请方当事人的法益,就对方提出的涉及鉴定意见或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或质询,作出说明或对质;二是协助聘请方对鉴定人或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并对案件涉及的鉴定意见加以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订)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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