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纠纷如何举证 |
释义 | 一、劳动争议案件如何举证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分为五种类型: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主动离职所发生的劳动纠纷;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所发生的待遇纠纷; 3、因用人单位给予职工行政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职工不服所引起的管理纠纷; 4、因履行劳动合同涉及合同效力的确认、合同的变更、履行、终止以及因对劳动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或因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纠纷提供证据的注意事项 1、如证据中涉及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如录音证据的,除需提交录音光盘外,还需提交录音的书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须按录音情况进行如实记载,注明录音资料中的当事人情况、录制时间等基本要素。 2、如证据中含证人证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证人到庭参加庭审的,还需向仲裁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出庭证人的基本情况,拟出庭作证的目的,此外还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如系部分摘录的复印件需明确说明,开庭时必须准备好原件备查。 4、涉及电子类证据,必要时可提交由相关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法律文书或当庭进行操作演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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