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的。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 延期审理 : (一)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 公诉 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 证据 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 罪名 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以上情况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补充证据在特殊情况可延迟一个月。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