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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人建房不给工资该怎么办
释义
    私人建房不给工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处理。如果是农村地区的私人建房,可以找派出所或者司法所出面调解。如果现在确实拿不出钱,建议签订还款协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私人建房的申请条件:
    1、属于本村的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2、无房居住,需建房的村民;
    3、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的农户;
    4、家庭子女较多,儿女长大结婚后,需分户居住的。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1)农村村民一户只
    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二、农村户口簿分户条件是什么
    农村户口簿分户的条件如下:
    1、分户的人必须要是独立的居住,有的独立的房屋;
    2、日常生活可以自理,并且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力,经济独立;
    3、一户中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结婚后以整户为单位分户。
    一、户口分户的需要的材料如下:
    1、结婚证;
    2、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4、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二、农村户口簿分户的流程如下:
    1、需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报;
    2、分户的人员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个人的照片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3、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并不会自然的导致分户,而是只会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
    综上所述,分户的人必须要是独立的居住,有的独立的房屋,户口分户的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等材料,农村户口簿分户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个人的照片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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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3: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