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应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除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外,不得随意送养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果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末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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