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其生父母 户口所在地 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家庭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提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收养人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3)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