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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释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民事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以及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免证范围包括自然规律、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民事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免证范围: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拓展延伸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存在、真实性或有效性的事实、行为或权利主张等。根据法律要求和实践经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及合同纠纷的需要证明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等;其次,涉及侵权行为的需要证明侵权事实、损失情况等;再次,涉及财产纠纷的需要证明财产权利的归属、价值等;此外,还有需要证明婚姻关系、亲子关系、遗嘱效力等方面的证明对象。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提供的证明对象,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结语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民事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免证范围包括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的另一事实、已为法院和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应根据情况确定需要提供的证明对象,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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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 13: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