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成为证明对象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可以是实体法上的意义,也可以是程序法上的意义。第二,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着争议。第三,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予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关于当事人适格、主管和管辖、回避等方面的事实。三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是否真实的问题,当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就必然成为证明对象。四是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为法院不知时,也会成为证明对象。五是特别经验定则。众所周知的经验定则无须证明,但若运用专门性经验定则且为一般人不知时,则须加以证明。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免证事实的范围:(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3)推定的事实;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法院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法院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民事诉讼的上诉对象是什么 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范围与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诈骗案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 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应该是遭受的财产损失为限,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主张。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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