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专用权如何质押? |
释义 |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前,应作好认真仔细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一、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移交的时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质押合同的成立已经不再以交付质押物为要件,所以,质押合同已经由实践性合同转为诺-成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质权是物权关系。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质权需要质押标的的交付,质权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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