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狗证要怎么办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养犬登记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办理时限及费用以及办理地点等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将立刻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同时,还提供了温馨提示,包括犬只死亡或失踪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养犬人确需放弃犬只时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等。 法律分析 一、申请条件 个人: 1、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拥有固定住所。 单位: 1、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2、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3、有专人管理; 4、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申请材料 个人: 需携带犬只并持有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居住证或暂住证。 单位: 需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 三、申请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需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2、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狗类免疫证》; 3、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颁发证件。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符合条件的,立刻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温馨提示: 1、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2、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养狗所在地派出所。 结语 养犬人和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才能申请养犬登记证,包括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固定住所等。单位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如具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等。符合条件的可以立刻登记并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同时,养犬人还需注意犬只的饲养管理,如犬只死亡或失踪需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得再次养犬。办理地点为养狗所在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 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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