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在开会期间党代表可联名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2在闭会期间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采用书面方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3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定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5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6应邀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发表意见; 7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等。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 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