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 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 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理论上对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区分,这是法定程序研究证据的一种方法,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据力上的特点,以及运用的规则,亦即研究运用各类证据的客观规律,最终保证案件的质量。 综合上面所说的,证据审查是需要在当事人提交了证据之后才会实施的行为,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如果合理、合法的,那么此证据就可以作为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法院给出的结果也一定公平、公正。 一、认定盗窃罪提供什么证据 偷窃,即指行为人采用他人难以察觉的方式而趁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此种行为因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而为法律所规制,构成犯罪。法律上规范认定盗窃罪具体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实盗窃罪犯罪事实构成应当具备的证据要素和证据要求程度的规则和尺度。它对认定盗窃罪的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要求,只有符合盗窃罪证据标准的案件才能定罪,是一种认定盗窃罪的最低证据标准。设计一类具体犯罪的证据标准应当兼顾两个方面:其一,证据标准应当准确、全面、合法。其二,证据标准应当适合司法活动的工作特点和司法人员的思维规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方便司法工作人员使用。因而,制定盗窃罪的证据标准,应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主线,以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为表现形式。入室盗窃不一定受到刑事处罚,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他人难以察觉的方式,趁人不备,窃取其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具体证据能够证实盗窃罪犯罪事实,法律上对于盗窃罪的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了要求,只要符合盗窃罪证据标准的,都可以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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