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划入个人账户中的比例为2.5%;36周岁-45周岁的参保人员划入个人账户中的比例为2.8%;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至退休的参保人员划入个人账户中的比例为3.7%;69周岁(含)以下的退休人员的划入个人账户中的比例为5%;70周岁(含)以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和退休人员的划入个人账户中的比例为6%。 医疗保险是给参保民众提供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报销一部分,能有效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社保退回? 1、重复参保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违背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唯一性。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双重劳动关系或不了解政策多重参保造成的,在归集养老保险关系时一般按“先转后清”的原则,不能合并部分的个人缴费本息可退还给本人。 2、无法转移 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又不愿继续参保缴费,而且无法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军人退休 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在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可申请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4、转变国籍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敏森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