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款委托书怎么写 |
释义 | 打款委托书的书写:写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的范围、委托的事项以及委托双方当事人和违约责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区别是什么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区别是: 1、概念差异,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具体事务的人。委托人是指帮助委托人从事民事、诉讼和仲裁活动的人。一般来说,委托人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关系差异,委托人与委托人有雇佣关系,一般委托人为雇佣者,委托人为雇佣者; 3、责任差异,受托人符合委托要求的结果,无论发展如何,最终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的责任按照委托人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办理。 二、债权人委托他人讨债是否合法 债权人委托他人讨债是合法的,但是需要签订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即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三、什么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2、被委托人(在民法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2)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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