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介绍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关概念及构成条件、效果差异。代位权针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旨在保持债务人财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处分财产逃避债务,旨在恢复债务人财产。两者的构成条件不同,行使撤销权需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债权人拥有到期债权。两者的效果也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直接获得财产,而行使撤销权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 一、两者针对的客体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二、两者的构成条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条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三、两者的效果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可直接获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结语 两种权利针对的客体不同,构成条件和效果也存在差异。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两者的效果也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直接获得财产,而行使撤销权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