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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队水管被挖断,谁来投诉?
释义
    施工中挖断自来水管不是故意毁坏情况下,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故意,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以昆明市为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包括工程施工损坏供水管网、擅自改动供水设施、连接非法水源等。此外,干扰、阻挠供水单位维护也被禁止。违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法律分析
    施工中挖断自来水管不是故意毁坏情况下,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故意,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昆明市为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二)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加压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取水的;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六)盗用或者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的;
    (七)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的;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活动的。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妨碍城市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抢修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者穿插其他管道;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和加压设备等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设施接通;
    (四)干扰、阻挠供水单位正常维护。
    结语
    挖断自来水管,若非故意毁坏,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故意,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以昆明市为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行为将被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处罚,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单位抢修设施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3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改动供水设施,也不得干扰供水单位的正常维护工作。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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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3: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