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人才引进入户条件有哪些,要准备什么资料 |
释义 | 广州人才引进的入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 学历要求:统招本科加学士学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本科加中级职称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2. 社保要求: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且无违法犯罪记录。3. 毕业生入户:应届生及毕业两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无犯罪记录,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紧缺工种/三级需2年)。4. 技能入户:年龄45周岁以下 法律分析 广州人才引进的入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学历要求: - 统招本科加学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 本科加中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 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2. 社保要求: - 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 - 无违法犯罪记录。 温馨提示: - 应届毕业生无需满足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条件。 (二)毕业生入户 应届生及毕业两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1、无犯罪记录 2、全日制本科(统招)+学位 (三)技能入户 1、年龄45周岁以下 2、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紧缺工种/三级需2年)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广州入户申请必备材料 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需提供首页和本人页。) 2、落户地址材料。按照《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注:落户公共集体户承诺书签名处需手写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填报资料人事户头审核并提交初审机构网上预约初审机构初审市人社局审核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打印批复核发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 拓展延伸 根据广东省人才引进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人才引进入户: 1. 在广东省范围内办理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手续,并经审核认定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 在广东省范围内办理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手续,并经审核认定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办理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手续满3年,且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1年的人员; 3. 在广东省范围内办理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手续,并经审核认定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办理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手续满3年,且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2年的人员; 4. 在广东省范围内办理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手续,并经审核认定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办理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手续满3年,且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3年的人员; 5. 在广东省范围内办理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手续,并经审核认定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办理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手续满3年,且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4年的人员。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可以申请人才引进入户。 结语 广州人才引进的入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学历要求:统招本科加学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本科加中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2社保要求: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无违法犯罪记录。温馨提示:应届毕业生无需满足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条件。3技能入户:年龄45周岁以下;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紧缺工种/三级需2年);初中及以上学历;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广州入户申请必备材料: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需提供首页和本人页。)2落户地址材料。(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三、办理流程:网上填报资料人事户头审核并提交初审机构网上预约初审机构初审市人社局审核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打印批复核发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六十一条\t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十一条\t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六十二条\t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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