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 第四条 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 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 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 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 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 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 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第五条 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 ,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 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 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 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 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 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