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许可证延长最长期限 |
释义 |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房屋拆迁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的,拆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各地规定都不同,具体以当地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准。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房屋拆迁延长期限的标准 第一,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拆迁期限。所谓原则性,就是在全国或在一个省统一拆迁期限,使之法定化,任何人无权改变。所谓灵活性,就是对那些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拆迁期限不足的,应当准予一定幅度的延长。防止因拆迁拆不完,而导致规划不能实现,建设不能进行的现象发生。 第二,要结合全国各省市的成功经验,确定统一的拆迁期限,把批准延长期限也作相应的限制。 第三,要参照与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性期限,来确定拆迁期限。既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又要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复议权和诉讼权。 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限,县拆迁办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2、受理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的,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给申请人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 3、审批 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应当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1)申请延长的房屋拆迁期限没有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 (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 (3)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注明的日期为准,从拆迁期限起始日到延长的房屋拆迁期限终止日在12个月内。 4、公告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批准后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5、办理时限 自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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