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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限制
释义
    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的规定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一般为3个月,可延长一个月。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众多、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以及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总字数:99字。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的规定
    1、审理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但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然而,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共同诉讼中涉及众多当事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以上是对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规定和不适用情形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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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3: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