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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和期限分别是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但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共同诉讼中涉及众多当事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以及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些情况下,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审理案件。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的规定
    1、审理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但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然而,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会选择适用合适的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公正审判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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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3: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