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的,由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 医疗补助金, 十级伤残 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 》 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