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是被判处五年以上的,减刑的间隔时间在二年以上;如果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如果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可按照前面的规定进行缩短。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四款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