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收费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按件收费。如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每件收费200元;身份、出生、学历等公证事项,每件收费50—80元。(二)按标的收费。即按公证事项涉及的标的额收费。如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100元;房屋转让合同公证是按标的额实行递减收费,最低200元。(三)按时间收费。如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件,按保管年限收取。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公证事项的收费,如公证文书的翻译费,是按国家书籍稿酬规定标准收取。再如,对于当事人难以举证,要求公证机构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公证机构因此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等,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差旅标准一般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 公证收费的基本原则:(一)法定收费原则。收取公证费用,必须依法收取,不能自行其是。(二)低费原则。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公证收费是按照公证活动的基本支出计算的。同时,对于交纳公证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还可以按规定减免。如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三)公平负担原则。即公证费由当事人平均负担。 |